会计人员收到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怎么办?
根据《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以会计做账必须要求原始会计凭证的真实性。
而且《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由此看出,会计人员收到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是有权不予接受的,对于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是可以要求补充的。
单位会计处理方法各期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吗?
不可以的,单位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根据《会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收养孩子,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收养?
合法收养孩子,是可以的,需要走正规渠道,比如可以到福利院,或者有特殊情况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单位会计处理方法各期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吗?
不可以的,单位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根据《会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