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多分财产吗?
法律是有温度的,在离婚时,如果生活有困难一方请求另外一方多分点财产,另外一方如果有负担能力,应对予以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请求另外一方帮助的,另外一方有负担能力应对予以帮忙,也就是说这个帮忙可以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多分对方,也可以额外予以帮忙。
离婚后,发现对方在离婚前转移财产怎么办?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一方不得随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更不能在准备离婚时,提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怎么办法呢?离婚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割财产。
收养孩子,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收养?
合法收养孩子,是可以的,需要走正规渠道,比如可以到福利院,或者有特殊情况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离婚时,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清偿?
婚姻存续期间,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由双方共同清偿,离婚时双方协商,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