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构成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二最新产生的,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而来。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规定,该罪名的犯罪主体为“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意味着,除了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公司、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这一修改将原有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以更好地保护私营企业的利益。
该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故意的,并且具有明确的徇私动机。这里的“徇私”可以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即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