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逮捕期间患严重疾病必须要变更强制措施吗?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期间患严重疾病,人民法院必须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吗?答案是不一定的,刑事诉讼发中并未强制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从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说,也可以不变更强制措施,这应该是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等其他形式的强制措施。
综上,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法院不一定就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其他怀孕、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也是不一定就要变更强制措施的。
收养孩子,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收养?
合法收养孩子,是可以的,需要走正规渠道,比如可以到福利院,或者有特殊情况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拘传被告人必须出示拘传票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