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原则上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也就是说购房者在和开发商约定购房合同后,如果开发商一直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购房者可以主张购房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
那么随着房价的涨价,开发商故意拖延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从而主张预售合同无效,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这个问题,由于司法解释未在上述的解释中做明确的规定,不过根据《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开发商也不能以这个主张无效,即便无效,也要在标的物增值部分给予买受人补偿
开发商对小区内部基础设施的宣传是否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开发商为销售商品房做的销售广告被定义为要约邀请,也就是向他人做宣传,让他人来购买,来发起邀约。但是如果宣传资料涉及小区规划及相关设施的,而且购房者看中这些设施,那么就是要约。
收养孩子,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收养?
合法收养孩子,是可以的,需要走正规渠道,比如可以到福利院,或者有特殊情况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