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恋爱期间一起买的房子如何分割?
恋爱期间,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一起购买房子,后因为各种原因分手,这个房子如何分割呢?
一、这个房子的分割要结合彩礼考虑,不能直接就以投资分割处理,还要考虑是否共同居住,是否领证等综合考虑。
二、最高法有一个案例,是男方没有北京的购房资格,女方有购房资格,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子,登记在女方,最后分手了。经过再审最后判,女方返还男方购房出资款,对于房子的增资部分返回不予支持,充分考虑了购买房子不同于投资,是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所以返还购房款。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男方没有北京的购房资格,所以房子不能分给男方。
三、恋爱期间购买房子,也登记为双方姓名,最后双方也登记结婚,也共同生活,可是不久后离婚了,这个就要结合具体情况,有可能就是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可能按彩礼,最后基于女方补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综上,恋爱期间一起买的房子,不一定就是一人一半的,也不一定就属于一方的财产,要视情况而定。
分手后,恋爱期间一起买的房子如何分割?
二、最高法有一个案例,是男方没有北京的购房资格,女方有购房资格,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子,登记在女方,最后分手了。经过再审最后判,女方返还男方购房出资款,对于房子的增资部分返回不予支持,充分考虑了购买房子不同于投资,是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所以返还购房款。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男方没有北京的购房资格,所以房子不能分给男方。
收养孩子,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收养?
合法收养孩子,是可以的,需要走正规渠道,比如可以到福利院,或者有特殊情况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上门女婿属于哪方的家庭成员,有法律依据吗?
上门女婿,就是男方入赘到女方,给女方家做儿子,其实上门女婿在民法典中是有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夫妻婚内一方提离婚,一方提婚姻无效,法院如何判?
如果夫妻一方提离婚,另外一方认为婚姻无效,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婚姻无效事由,如果符合,那么就判婚姻无效,就不需要审查离婚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分手后,恋爱期间一起买的房子如何分割?
二、最高法有一个案例,是男方没有北京的购房资格,女方有购房资格,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子,登记在女方,最后分手了。经过再审最后判,女方返还男方购房出资款,对于房子的增资部分返回不予支持,充分考虑了购买房子不同于投资,是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所以返还购房款。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男方没有北京的购房资格,所以房子不能分给男方。